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教学管理工作

教学职能: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根本任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选聘和引进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根据法律

法规和宏观

政策决定内部收入分配,

建立绩效激励机制。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设施建设。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及受捐赠财产,自主编制经费预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和行使的其他权利。

教学形式: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为基本教育形式,主要实施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开展

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和相关专业。

    学校实行学分制,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不断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评价方式,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重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科研基地和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学校坚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谋发展,面向社会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利用学科、科研、人才、信息等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主动服务社会。

    学校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人类文明发展优秀成果,构建大学文化体系,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版权所有:共青团青海师范大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