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会章程(修订案)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青海省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为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会”,简称为“校学生会”,英文全称为“QinghaiNormalUniversityStudents'Union”,英文简称为“QHNUSU”。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青海师范大学委员会的领导,接受共青团青海师范大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秉承“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团的十九大和全国学联第二十七次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的工作理念,倡导学生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主要原则,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和带领同学们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人才。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联结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根据学校、学院和同学的需要,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为全体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本着“勤学修德、为人师表”的校训带领同学成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永远跟党走。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发扬时代主义精神,引导同学坚决反对一切邪教组织、恐怖主义,推行积极的舆论导向,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促进青年学生的全面发展,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活动。从思想道德、学风建设、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努力引导同学成长为契合时代要求的新一代大学生;
(三)充分发挥联结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与院学生会相互配合,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合法权益;
(四)教育引导全体同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倡导良好的校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沟通与联系,以及院之间的相互交流,努力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增强青海师范大学同学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
(五)广泛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营造向上向善的校园文化氛围。引导广大同学勤学、修德、明辨、笃实,旗帜鲜明地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争做“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大学生;
(六)加强各民族同学的团结,以建设民族团结示范高校为目标,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而奋斗,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七)坚持从严治会,加强学生会成员作风建设。
第六条 本会是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的群众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青海省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学生委员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九条 本会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青海师范大学委员会专职干部中聘请一人为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学生会各项工作,监督学生会财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十条 凡取得青海师范大学学籍的本科生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给予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除积极履行会员义务外,要做到学有余力、学业优良、作风正派、工作积极主动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热情为广大同学服务,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十四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组织,并在其中工作;
(五)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声誉和利益,未经学生会同意,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借学生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
(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票决制。
(二)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5.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6.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7.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学生代表的产生原则: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代表的权利:
1.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
(一)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闭会期间行使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职权,并接受学生代表大会监督,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二)学生委员会的职责:
1.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及成员调整;
2.检查,监督全校学生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审议校学生会上一阶段的工作报告,审核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作出相应决议;
3.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作出罢免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决定。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学生委员会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4.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5.成立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筹备会,召集下一届全校学生代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并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6.讨论和决定由学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委员的产生及更换:
1.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学院和学生组织民主选举推荐,经资格审核通过,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2.学生委员会委员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予以罢免;
3.学生委员会委员离任时,原则上由所在学院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委员候选人,经学生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接纳。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
(一)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全体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校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并对学生委员会负责,设主席团成员五名,实行轮值制度。
(二)职权:
1.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委员会的决议,主持校学生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在学生委员会开会期间向学生委员会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
2.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3.领导监督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各院学生会开展工作;4.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5.协助执行主席开展学生会工作;
6.须明确一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
7.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8.对外代表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会。
(三)产生和更换:
1.校学生会主席团一般在学生委员会委员当中选举产生;
2.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因工作不称职,经五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可予以罢免;
3.校学生会主席团离任时,学生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协商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执行主席
(一)校学生会执行主席职责:
1.对学生主席团负责,全面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学生会工作发展规划;
2.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及各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
3.负责沟通学生会与党、团组织的联系,负责向校党委汇报工作,接受校团委的工作指导。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应定期召集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各院学生会主席通报工作,组织和部署全校范围内的大型活动,了解各院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指导意见,整体协调全校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条 执行机构
(一)校学生会主席团下设六个职能部门,作为常设执行机构,处理日常工作。各部由轮值负责人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二)各职能部门的设置须遵循“按需设置、合理优化、精简高效”的原则,部门负责人原则上通过公开竞聘方式产生,由主席团任命。
(三)明确学生会组织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3名,不得设置部长、副部长等职位。
(四)校级学生会组织的骨干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0人。
第四章 院学生会及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级组织,受所在院党总支和团总支的双重领导,接受校学生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学代会)是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全院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选举产生院学生会委员会和主席团领导机构,分别为院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委员会、校学生会主席团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学生会制定。
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院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开展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院党政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五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的学生会和院行政规定。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生会工作人员选拔制度,规范学生骨干选拔标准和程序。主要学生会工作人员候选人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且都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的学生,成绩综合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评价考核制度。主要学生会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应予以公布;针对学生会组织骨干特别是主要工作人员,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学习、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维度设置评价考核指标,广泛吸纳广大同学参与,评价考核意见作为学生会工作人员任免的重要依据;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每学期要向学生代表和一定比例非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学生代表述职,接受学生代表和广大同学的评价,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生会工作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相应规定和程序,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二十九条 优化学生骨干培养机制。注重加大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吸引和凝聚;健全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人员培训体系,建设完善培训课程,不断提升学生骨干的领导力和履职能力;关心支持学生会工作人员的成长发展,对于同学满意、业绩突出的学生会工作人员,其开展学生工作的表现可作为推荐实习、就业和评优推优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加强学生会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深化学生会工作人员健康成长教育,围绕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开展专题培训,不断强化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宗旨意识、表率作用和严实作风,打造信念坚定、品学兼优、朝气蓬勃、心系同学的学生骨干队伍;建立健全学生会工作人员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学生会工作人员严格自律,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坚决抵制和克服脱离广大同学的倾向;将作风建设列入学生会工作人员选拔、考核、使用等相关工作的评价体系,作为学生会工作人员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建立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骨干交叉任职机制及学生会管理办法
建立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骨干交叉任职机制,是指在团组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中选拔、培养一批优秀学生骨干,通过组织协调、任务分工、工作交流等方式,进行交叉任职,从而达到增强学生骨干的团体协作意识和能力,促进共青团工作开展的目的。
第一条 建立学生骨干人才储备库,加强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要在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中选拔优秀学生骨干,纳入储备库,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和锻炼,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同时,也要加强对学生骨干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条开设交叉任职培训班。针对储备库中的学生骨干,开设专门的交叉任职培训班,学习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的领导力、组织力、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建立学生骨干交叉任职机制,进行交叉任职实践。要鼓励学生骨干在不同学生组织中担任职务,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优势,根据储备库中各学生骨干的特点和特长,进行任务分工,在团组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中交叉任职,承担不同的工作职责,提高学生组织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实践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协同工作能力。
第四条 建立学生骨干交流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在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要定期组织学生骨干进行交流,建立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分享他们在不同学生组织中的工作经验和管理方法,促进他们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也要鼓励学生骨干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加强学生组织的协作和联动。要加强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之间的协作和联动,建立健全的协作机制和工作流程,提高学生组织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也要加强对学生组织的指导和支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促进他们的发展和成长。
第六条 定期评估总结。定期对交叉任职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不断提高交叉任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 为了加强学生会成员的管理,提高学生会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学生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会遵循合理根据校学生会实际原则,从成员选拔与任用、职责与权利、管理与考核、学生会成员退出机制等多方面制定《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会管理办法》。
通过以上方式,建立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骨干交叉任职机制及学生会管理办法,可以促进学生骨干的成长和发展,也可以加强不同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校学生会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以及大型活动的专项赞助,经费用于支付学生会的日常开支,组织各种活动及表彰先进。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 出席全国及青海省学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从青海师范大学第十八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学生会章程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会。